一、“鹤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专用章”使用范围限于市本级在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中使用,超出范围外使用该印章无效。
二、“鹤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专门管理和使用,专用于农业执法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要求,在执法文书中加盖印章。
三、在限定范围内使用“鹤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专用章”与使用鹤岗市农业农村局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鹤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印模
鹤岗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9日
2023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