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的通知》(黑安监发〔2018〕12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绥滨县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店布点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合理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建设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二、总体目标
通过本次规划,使全县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店的布局更趋合理,形成一个安全规范、便民利民、竞争有序,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局,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三、基本原则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等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进行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四、布点规划数量
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方便群众、有利安全”的原则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65号)文的规定,综合各乡镇、农场区域面积、人口总量、人口集聚地及上一年度烟花爆竹布点数量、便民利民等实际因素进行总量控制。经县政府同意,确定2025-2027年全县的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店规划布点共18家(详见附件)。
五、布点规划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和选址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下列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零售店(点)布设须达到如下要求: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局选址还须达到如下要求: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7.烟花爆竹零售店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场所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物品。
8.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相关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米)花爆竹零售店(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米)》的规定,还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016)等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墙或与其他场所隔墙外侧算起。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米)
项目
烟花爆竹总药量
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
≤80kg
>80kg
≤100kg
>100kg
≤200kg
>200kg
≤300kg
50
60
65
70
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
100
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
50
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最小 允许距离为80m。
六、申请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三)零售店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零售店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证明材料1份;
(五)零售店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现场照片(包括商店整体、周边环境的照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
七、布点规划实施
本布点规划由绥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布点规划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八、工作要求
(一)县应急管理局审批部门要按照规划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审批工作,对不符合布点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和审查审批工作,确保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设置的公平、公开、公正、安全、合理。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许可范围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撤销经营许可。
(三)烟花爆竹有效申请人不得买卖、转让(更名)、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一经发现,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相关经营许可,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零售经营者必须按规定购买安责险,安责险保险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五)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须与有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配送合同、不得销售配送合同以外的产品,全县烟花爆竹必须由批发经营单位统一配送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不得自行运输,严厉打击使用客运车辆、无运输资质的车辆和未经公安部门运输许可跨区域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六)本方案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
绥滨县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店布点表
(2025-2027)
地点
长期零售店布点数量(个)
备注
绥滨镇
5
忠仁镇
2
绥东镇
1
北岗乡
1
连生乡
1
北山乡
1
新富乡
1
富强乡
1
福兴乡
1
二九〇农场
2
绥滨农场
1
普阳农场
1
合 计
18
注:本表所有零售经营许可范围均为“烟花C类、D类,爆竹C类”;限制存放量“按面积核算总药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