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解读
2018-07-27 15:50 县政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县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起草《意见》可行性和必要性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县委第十二届二次全会和县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的主要内容有总体要求、推进重点信息公开、明确信息公开主体、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强化信息公开时效、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明确公开信息内容、强化了组织领导、落实了工作责任。
《意见》要求全县重大建设项目涉及住建系统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必须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进行公开,公开主体为县住建部门。
《意见》规定,信息公开范围为县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由企业投资的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省政府最新发布版本为准)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相关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内容涵盖了项目相关审批事项批准结果、建设招标投标、重大设计变更、施工有关信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竣工有关信息等。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最迟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最迟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予以答复。县住建部门定期抽查我县涉及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对信息不完整、不准确项目予以通报。
三、相关依据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25号)、《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鹤政办发〔2018〕31号)严格执行。
文件链接:https://www.suibin.gov.cn/suibinxianrenminzhengfu/4ecb55b5ae7a4567b188101ab46edc59/201807/23751.shtml
一、起草《意见》可行性和必要性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县委第十二届二次全会和县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的主要内容有总体要求、推进重点信息公开、明确信息公开主体、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强化信息公开时效、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明确公开信息内容、强化了组织领导、落实了工作责任。
《意见》要求全县重大建设项目涉及住建系统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必须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进行公开,公开主体为县住建部门。
《意见》规定,信息公开范围为县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由企业投资的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省政府最新发布版本为准)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相关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内容涵盖了项目相关审批事项批准结果、建设招标投标、重大设计变更、施工有关信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竣工有关信息等。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最迟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最迟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予以答复。县住建部门定期抽查我县涉及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对信息不完整、不准确项目予以通报。
三、相关依据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25号)、《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鹤政办发〔2018〕31号)严格执行。
文件链接:https://www.suibin.gov.cn/suibinxianrenminzhengfu/4ecb55b5ae7a4567b188101ab46edc59/201807/23751.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