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下放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政策解读
2020-11-28 15:32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制定的必要性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10号)文件要求,2017年我市已制定《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鹤政办发〔2017〕14号)文件,明确了本级及所属县取水许可权限。由于农垦系统划归地方管理,农垦系统所属范围广,分散在市本级、萝北县、绥滨县管辖范围内,农业灌溉取水量较大,按照市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多由市级进行审批,市级到现场核查困难,不了解情况,容易超出审批时限,也不利于水资源费的征收和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流程,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能,强化水资源监督管理。
二、制定依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10号)
三、超草过程(含听证、论证及征求意见情况)
经过征求萝北县水务局、绥滨县水务局意见,同意将年取地表水4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许可;县级辖区内在省水利厅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主要内容(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市级取水许可权限调整范围。市里下放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权包括:一是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县级辖区范围内松辽水利委员会在我省管理的河道(河段)限额以下的取水许可;二是年取地表水4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许可;三是在省水利厅直接管理的县级辖区内河道(河段)、湖泊的取水许可。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保留的权限包括:负责审批市本级辖区范围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取水许可;市本级辖区范围内松辽水利委员会在我省管理的河道(河段)限额以下的取水许可;市本级辖区范围内在省水利厅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许可;跨县级行政区的取水许可;市政府或者地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的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并负责征收上述取水的水资源费。
(二)县级取水许可权限范围。负责审批县级辖区范围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取水许可;县级辖区范围内松辽水利委员会在我省管理的河道(河段)限额以下的取水许可;县级辖区范围内在省水利厅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的取水许可。并负责征收上述取水的水资源费。
五、其他
(一)取水权限调整工作要求。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许可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许可流程,依法依规认真做好取水许可和用水计划下达工作。要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积极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按照各项规划和控制指标要求办理取水许可。
(二)做好取水许可日常监管。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开展取水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并将执法检查结果作为考核下级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