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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调整鹤岗市城镇供水价格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6-04-07 10:44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城市供水系统平稳安全运行,激励供水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推动供水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依法履行政府定价程序,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鹤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鹤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鹤岗市城镇供水价格的通知》(鹤发改价联规〔2026〕1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价格的依据、理由
(一)政策依据
1.《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适时制定价格。
2.《黑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辖区内城镇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定价部门为市人民政府。
3.《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二)理由
1.现行价格已严重偏离成本实际。我市市区现行供水价格自 2012 年调整以来,已连续 13 年未作调整。期间,受供水老旧管网更新改造投入持续增加、人力成本逐年上涨、生产耗材价格波动等多重因素影响,制水、供水成本大幅攀升,现行价格已无法覆盖实际运营成本,亟待通过价格调整缓解企业经营压力。
2.原水成本刚性上涨。2022年7月原水价格由每立方米0.18元上涨至0.25元。
二、政策制定过程
(一)进行了成本监审。根据市政府的批示和供水企业的申请,2025年4月,市发改委成本监测调控科完成了2024年度供水企业城镇供水成本监审并形成成本监审结论。
(二)广泛听取社会意见。2025年11月27日组织召开“鹤岗市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定价听证会”,邀请居民代表、非居民用户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等 33 名代表参会。与会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建议,一致同意拟调整价格标准,未提出反对意见。
(三)开展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市司法局对《关于调整鹤岗市市区供水价格工作的汇报》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四)履行集体审议。2025年12月10日,《关于调整鹤岗市城镇供水价格工作的汇报》经鹤岗市人民政府17届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标准
按照《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城镇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函》(黑发改价格函〔2025〕31号)文件要求,终端综合水价由城镇供水价格、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污水处理费构成。随水费代收的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试点期间仍按0.2元/立方米收取;随水费代收的污水处理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后续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时,按相关政策执行。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价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计算,扣除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2元/立方米)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1.第一阶梯,每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44立方米部分(含144立方米),由1.8元/立方米调整至2.1元/立方米;
2.第二阶梯,每户年用水量在145-216立方米部分(含216立方米),由2.8元/立方米调整至3.15元/立方米;
3.第三阶梯,每户年用水量超过216立方米部分,由5.8元/立方米调整至6.3元/立方米。
居民阶梯水价以户为单位、年度为计量周期,逐月累进的原则。水价计量周期为当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年度用水量未达到阶梯水量分档标准的跨年度不结转。水费收取采取按抄表周期预结算,年度清算方式。以家庭常住人口数3人为基数,每增加1人每户月增加用水量4立方米。凭有关证明向供水企业申请增加水量基数和期限,期满后可申请延期。
(二)非居民用水扣除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后价格为6.3元/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扣除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后价格为7.8元/立方米。
四、相关政策
(一)本通知仅对城镇供水价格进行调整。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及污水处理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在收费单据中单独列示。
(二)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优惠政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群体,其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1元/立方米(不含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2元/立方米)。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含幼儿园、托育)、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用水、居民自有车库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部分用水等非居民用户,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明确的其他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参照其规定执行。
(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仍按《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规〔2018〕26号)执行。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2026年4月1日前抄表量仍按调整前价格执行。此文件有效期5年。
一、制定价格的依据、理由
(一)政策依据
1.《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适时制定价格。
2.《黑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辖区内城镇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定价部门为市人民政府。
3.《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二)理由
1.现行价格已严重偏离成本实际。我市市区现行供水价格自 2012 年调整以来,已连续 13 年未作调整。期间,受供水老旧管网更新改造投入持续增加、人力成本逐年上涨、生产耗材价格波动等多重因素影响,制水、供水成本大幅攀升,现行价格已无法覆盖实际运营成本,亟待通过价格调整缓解企业经营压力。
2.原水成本刚性上涨。2022年7月原水价格由每立方米0.18元上涨至0.25元。
二、政策制定过程
(一)进行了成本监审。根据市政府的批示和供水企业的申请,2025年4月,市发改委成本监测调控科完成了2024年度供水企业城镇供水成本监审并形成成本监审结论。
(二)广泛听取社会意见。2025年11月27日组织召开“鹤岗市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定价听证会”,邀请居民代表、非居民用户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等 33 名代表参会。与会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建议,一致同意拟调整价格标准,未提出反对意见。
(三)开展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市司法局对《关于调整鹤岗市市区供水价格工作的汇报》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四)履行集体审议。2025年12月10日,《关于调整鹤岗市城镇供水价格工作的汇报》经鹤岗市人民政府17届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标准
按照《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城镇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函》(黑发改价格函〔2025〕31号)文件要求,终端综合水价由城镇供水价格、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污水处理费构成。随水费代收的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试点期间仍按0.2元/立方米收取;随水费代收的污水处理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后续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时,按相关政策执行。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价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计算,扣除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2元/立方米)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1.第一阶梯,每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44立方米部分(含144立方米),由1.8元/立方米调整至2.1元/立方米;
2.第二阶梯,每户年用水量在145-216立方米部分(含216立方米),由2.8元/立方米调整至3.15元/立方米;
3.第三阶梯,每户年用水量超过216立方米部分,由5.8元/立方米调整至6.3元/立方米。
居民阶梯水价以户为单位、年度为计量周期,逐月累进的原则。水价计量周期为当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年度用水量未达到阶梯水量分档标准的跨年度不结转。水费收取采取按抄表周期预结算,年度清算方式。以家庭常住人口数3人为基数,每增加1人每户月增加用水量4立方米。凭有关证明向供水企业申请增加水量基数和期限,期满后可申请延期。
(二)非居民用水扣除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后价格为6.3元/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扣除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后价格为7.8元/立方米。
四、相关政策
(一)本通知仅对城镇供水价格进行调整。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及污水处理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在收费单据中单独列示。
(二)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优惠政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群体,其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1元/立方米(不含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2元/立方米)。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含幼儿园、托育)、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用水、居民自有车库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部分用水等非居民用户,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明确的其他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参照其规定执行。
(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仍按《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规〔2018〕26号)执行。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2026年4月1日前抄表量仍按调整前价格执行。此文件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