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解读(已废止)
2019-07-22 09:55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制定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是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结合当前我市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的特点,合理把握我市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也是行业和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制定依据
依据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25号)等相关文件制定。
三、起草过程
市政府主管领导对推进我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和网约车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制定非常重视,已经提前做了部署。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征求出租车经营者和市民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鹤岗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鹤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于 2017年6月28日至2017年7月7日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为保障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稳妥推进,交通运输部门于2017年11月份聘请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对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方案进行专业、全面、公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2018年6月21日由主管交通市长于志伟主持了“网约车相关方案”专家论证会,参会相关单位员有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信访局、市物价局、市维稳办、市法制办、市交巡警支队及特邀法律专家3人。各相关单位在会上和会后都给出了一些建议和注意事项,交通运输部门对《鹤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方案进行了完善和修改。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附则共6章34条,有以下4方面核心内容:
(一)网约车总体要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鼓励本市市辖区巡游出租汽车加入网约车平台,提供网约服务;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网约服务的,应执行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二)网约车辆的准入条件。本市登记注册的5座(含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机动车销售发票金额不低于10万元;燃油、清洁能源车辆轴距2600毫米以上;排量≥1500ml/1.4T以上;新能源车辆综合工况续航里程250千米以上;投放的网约车车辆均为新车;车辆符合节能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的要求,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体颜色采用单一颜色;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不准登记其他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标识;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三)网约车驾驶员的准入条件。一是具有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明;二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是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是无暴力犯罪记录;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被吊销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四)《实施细则》实施时间。出租汽车行业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易引发群体性、连锁性事件,为减轻维稳压力,建议结合周边地市实施情况,实施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