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鹤岗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解读
2019-04-01 10:42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我市出台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鹤岗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由三大部分组成。
一、总体要求,包括:(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总体目标。
二、主要内容,包括:(一)救助对象,(二)救助内容和标准,(三)工作流程。
三、组织实施,包括:(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加强能力建设,(三)加强综合监管,(四)加强宣传动员。
后附鹤岗市0-6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
主要内容为: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具有鹤岗市户籍(鹤岗市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并评估认定,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有条件的县(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见《鹤岗市0-6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
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增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项目,并建立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三)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县(区)残联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对残疾儿童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区)残联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监护人自主选择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要严格按照各类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
4.效果评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要对在训残疾儿童每年度进行阶段性康复效果评估。市、县(区)残联牵头建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服务效果评估。
5.资金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和非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市本级经市、区残联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由市(区)残联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进行结算;结算周期为儿童进入机构训练时预付70%,待训练周期结束后再付30%。县级经县残联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