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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目录
- 索引号:230400000-2026-00001
- 分类:部门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26-01-22
- 名称:鹤岗市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
- 文号:鹤工信联规〔2025〕1号
- 关键字:
- 时效:现行有效
鹤岗市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
2026-01-22 16:48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二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1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2〕3号)、《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企业贷款周转金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黑工信融联发〔2022〕36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发挥贷款周转金政策机制作用,解决目前企业贷款周转金运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提高贷款周转金使用效率,帮助中小微企业和重点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制定此办法。
一、资金性质和来源
企业贷款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为支持中小微企业按时还贷续贷,由省级安排的扶持性资金。周转金通过省级国库借款形式调拨至各市(地),由各市(地)负责具体操作,政策到期后通过两级资金结算予以返回。
二、使用原则和条件
周转金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专款专用、择优扶持、平台操作、控制风险”的总体原则。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鹤岗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合规、正常生产经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具备还款能力且银行承诺续贷的企业。二是在鹤岗市行政区域内与合作银行发生贷款业务,在授信额度内贷款到期归还前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三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记录良好,企业在银行信用评级中符合合作银行信用评级准入标准。
周转金单笔业务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45天;同一企业每年使用贷款周转金不超过6次;原则上企业申请周转金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周转金实施精准帮扶措施,对发展前景良好但暂时遇到困难的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在符合金融机构续贷条件下,免收周转金手续费,其他行业企业使用贷款周转金手续费率按0.75‱收取。除手续费外,周转金运营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使用贷款周转金过程中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收取要求。借款企业如果未按期偿还贷款周转金,由周转金运营机构每日按逾期未还本金的0.1%加收违约金。
三、收益分配和奖补机制
(一)利息收入。周转金本金滋生的利息收入采取“收支两条线”方式上缴省级财政。
(二)手续费分配。周转金运营机构应将收取企业手续费归集,其中,收取手续费总额的60%作为周转金运营机构收益,40%的部分用于补充周转金风险准备金。
(三)违约金分配。借款企业未按期偿还周转金产生的违约金全额补充周转金风险准备金。
(四)风险准备金使用。周转金风险准备金在报请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可用于周转金业务风险代偿,不足部分由各市(地)承担。
四、职责分工
市工信局负责牵头制定周转金政策,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周转金运营机构及收费标准,指导检查周转金运营机构业务开展情况,适时开展贷款周转金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工信局研究制定周转金相关政策,负责资金监管,负责对周转金运营机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会同市工信局适时开展贷款周转金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引导政府性担保机构对企业还贷续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鹤岗金融监管分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响应周转金政策、参与企业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帮助有合理续贷需求的存量贷款客户利用周转金“过桥”周转,缓解企业还贷资金压力。
鹤岗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鹤岗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贷款周转金业务运营机构,要实行周转金业务单户、单账、单独报表体现。
贷款周转金使用按此办法要求管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周转金相关政策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鹤岗市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鹤工信联规【2022】1号)同时废止。
鹤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鹤岗市财政局
鹤岗金融监管分局
2025年12月31日
图片解读:《鹤岗市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