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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230400000-2025-00026
- 分类:鹤政发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25-12-31
- 名称: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 文号:鹤政发〔2025〕11号
- 关键字: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2025-12-31 10:38
鹤政发〔2025〕11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
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17届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鹤岗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鹤岗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构建鹤岗市声环境质量管理体系,提升声环境质量管理、监测与执法水平,进一步推进城市声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建设现状和《鹤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对鹤岗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通过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控制噪声污染,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保障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实事求是。根据鹤岗市中心城区目前声环境现状,以《鹤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区划覆盖整个鹤岗市中心城区范围。
(三)科学划分。区划应便于城市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做到区划科学合理。
(四)区划单元。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
(五)适时调整。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008年10月1日实施;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2015年1月1日实施;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2012年1月1日实施;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17),2017年11月1日实施;
5.《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34号);
6.《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2013年3月1日实施;
7.《鹤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8.《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9.《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
10.《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黑环发〔2023〕4号);
11.《2024年鹤岗市统计年鉴》;
12.《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便函〔2023〕98号);
13.《鹤岗市煤化工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17-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
14.《鹤岗石墨新材料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21-202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5.《黑龙江鹤岗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21-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
16.《鹤岗市地方煤矿升级改造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17.《鹤岗市中心城区热电联产规划(2019-2030)》;
18.《黑龙江鹤岗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化工产业发展规划》(T22506-EC08);
19.《国家公路规划》(发改基础〔2022〕1033号)、《黑龙江省省道网规划(2023年-2035年)》(黑交发(2024)20号);
20.鹤岗市街区图。
三、适用范围
本次区划覆盖鹤岗市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向阳区、工农区、南山区、兴山区的全部行政范围,以及兴安区、东山区的部分行政范围。
四、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与划分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1.鹤岗市各区域实际情况及建设用地规划,区划范围内没有符合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建设用地,因此本次鹤岗市中心城区不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1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
(2)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2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
(2)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3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
(2)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5.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交通干线数量、名称等信息的确定。鹤岗市中心城区内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及站场划定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鹤岗市中心城区高速公路1条、国道2条、省道1条,城市道路交通干线52条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交通干线边界线的确定。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中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定义,确定本次划分所涉及的交通干线边界线:城市交通干线中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用地边界线;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
(3)确定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距离。将道路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①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
②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
③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
当上述交通干线边界线外划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内的临街建筑(面向道路的第一排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含该建筑所有楼层)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4)4b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铁路(不含铁路专用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规定如下:
①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
②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
③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
五、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
类别 |
昼间 |
夜间 |
|
|
0类声环境功能区 |
50 |
40 |
|
|
1类声环境功能区 |
55 |
45 |
|
|
2类声环境功能区 |
60 |
50 |
|
|
3类声环境功能区 |
65 |
55 |
|
|
4类声环境功能区 |
4a类 |
70 |
55 |
|
4b类 |
70 |
60 |
|
|
注: ①“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标准;“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标准; ②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穿过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及其改、扩建项目(既有铁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
|||
六、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鹤岗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总面积159.98km2,包括向阳区、工农区、南山区、兴山区的全部行政范围,以及兴安区、东山区的部分行政范围,其中:
1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11个单元,面积55.68km2,占区划总面积的34.80%;
2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7个单元,面积16.15km2,占区划总面积的10.10%;
3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16个单元,面积87.46km2,占区划总面积的54.67%;
4类声环境功能区(包含4a类声环境功能区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以下简称“4a类区”和“4b类区”),其中执行4a类区的道路共57条,执行4b类区的铁路1条、站场1个(佳木斯车务段鹤岗站),站场面积0.69km2,占区划总面积的0.43%。划分结果详见附件1。4类声环境功能区主要将区划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两侧区域等划分为4a类,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及站场划分为4b类,划分结果详见附件2。
七、区划说明及其他规定
(1)本区划由鹤岗市人民政府颁布之日起实施,《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21〕14号)废止;
(2)4a类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区域执行4b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
(3)大型工业区中一定规模(一般不小于0.5平方公里)的生活小区,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
(4)中心城区内2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新增加和扩围的工业园区,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确认的土地性质划分声环境功能区;
(5)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6)规划新建交通干线建成通行后按建设道路等级实时调整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
(7)本区划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8)本区划由鹤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文字解读:关于《鹤岗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政策解读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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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鹤岗市中心城区1、2、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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