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县辖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的解读
2019-11-28 09:54 县政府办公室
为加强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根据有关规定,我县起草了《绥滨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辖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了16个部门的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认真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四)《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五)《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二、划定范围
《通告》对绥滨县辖区黑龙江、松花江干流行洪河道和堤防工程,建筑物及绥滨县辖区灌区、涝区骨干渠道管理与保护进行了划定。
三、主要内容
《通告》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和水利工程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通告》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相关活动。
《通告》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通告》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相关行为。
《通告》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矿石、采砂、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通告》明确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文件链接:https://www.suibin.gov.cn/suibinxianrenminzhengfu/68f952fd655e49c0a1432be5937dec44/201911/11411.shtml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四)《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五)《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二、划定范围
《通告》对绥滨县辖区黑龙江、松花江干流行洪河道和堤防工程,建筑物及绥滨县辖区灌区、涝区骨干渠道管理与保护进行了划定。
三、主要内容
《通告》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和水利工程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通告》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相关活动。
《通告》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通告》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相关行为。
《通告》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矿石、采砂、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通告》明确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文件链接:https://www.suibin.gov.cn/suibinxianrenminzhengfu/68f952fd655e49c0a1432be5937dec44/201911/11411.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