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迷信殡葬用品提倡文明祭祀行为的通告》解读(已废止)
2019-10-25 10:47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了推动殡葬改革,摒弃丧葬陋俗,倡导文明祭祀,净化城市环境,建设美丽文明的新鹤岗,根据《中共鹤岗市委办公室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鹤办发[2014]25号)、《中共鹤岗市委办公室、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最美、因为有你”主题文明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办发[2019]18号)文件精神,现就本市城区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冥币、纸人、纸马等迷信殡葬用品,提倡文明、绿色祭祀。
一、起草依据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1号)
二、主要内容
(一)广大市民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章守礼,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提倡采取鲜花祭祀、网上祭祀或到墓地祭祀等文明祭祀方式,主动摒弃不文明行为。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冥币、纸人、纸马等迷信殡葬用品;禁止将迷信殡葬用品带入殡仪馆内焚烧。违反上述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迷信殡葬用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500元—1000元罚款。
(三)提倡广大市民不要在主城区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公园等露天场所摆放、抛撒、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用品,确需焚烧祭祀品的,可以在传统祭祀节日设置的焚烧祭祀品容器内焚烧,减少焚烧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违反上述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民政、生态环境、公安等相关部门予以劝阻。
(四)倡导单位和个人不要为制造、销售迷信殡葬用品提供运输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通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照《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五)对违反本通告、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23日市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用品的通告》(鹤政规〔2019〕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