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18-12-05 10:44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使用和退出,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包括实物配租管理和住房租赁补贴管理。
1.什么是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2.怎么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
每个家庭限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已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3.申请的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符合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不超过低保标准的1.5倍),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家庭。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
2.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新就业职工、新退役军人、林业工人、煤矿矿工和在我市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持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实际生活。
2.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缴纳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2年以上。
(四)环卫工人、公交司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在本市实际工作生活。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我市上年统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例如:2017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370元),以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由市政府适时调整。
第九条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和住房面积标准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限制行为能力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曾被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不满5年的。
(三)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不满5年的家庭。
(四)其他不适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
4.申请要求及材料是什么?
(一)申请要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或向单位申请。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鹤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居住证)及复印件。
4.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新就业职工除以上材料外应提供毕业证(学历证)、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除以上材料外应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申请家庭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申请材料提供不全的,不予受理;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虚假、伪造的,按照审核不合格处理。
5.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程序怎么个流程?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或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就申请人家庭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级民政局。
(二)区级民政局应当将收到的申请家庭信息及初审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上报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区级民政局转交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及时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或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就申请人家庭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四)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收到区级民政局及申请单位上报信息后,进行汇总向相关单位下发联审通知,并将汇总后的申请家庭信息转给各相关审核单位审核,审核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比对工作,将结果报送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五)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收到相关单位审核结果后,及时将审核结果转交区级民政局和申请单位,由区级民政局及申请单位根据相关单位审核结果认真核实,并最终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并公示,同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档案。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房源。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将年度分配房源情况,通过市政府网站或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制定配租方案。根据房源情况,由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按各区级民政局及申请单位上报的需求量,确定房源分配比例并制定配租方案。
(三)摇号配租。区级民政局或申请单位,根据市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组织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
(四)签订合同。区级民政局或申请单位与配租家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按照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