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通知的解读
2018-11-30 10:02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1月30日,我市印发了《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的部署和要求,切实提高民生保障水平。
该通知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市本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区政府代缴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100元。
二、参保人员在享受政府代缴政策的同时,可自愿选择个人缴费档次,缴纳保费。
三、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已脱贫的和取消享受低保、特困人员待遇的,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要求,继续代缴到2020年。
四、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政策时,对享受政府代缴政策人员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文件链接: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