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2018-11-07 12:38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为什么要制定本细则?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强化正面激励,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黑龙江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黑政办发〔2015〕76号)和省金融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黑金办发〔2017〕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细则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来电、网络等方式,举报本市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且被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3、如何举报?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一)拨打市、县(区)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对外公布的非法集资举报电话;
(二)向市、县(区)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对外公布的电子邮箱发送举报邮箱;
(三)向市、县(区)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对外公布的地址邮寄书面举报材料;
(四)各市、县(区)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可根据情况适时开发举报应用软件和微信公众号码,不断开辟新的举报途径向社会公布。
受理非法集资举报行为的各有关部门设立并对外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邮寄地址等联系方式,并报市处非办备案。
4、举报材料包括什么?
举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5、给什么奖励?
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信息真实、明确、具体;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且经认定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积极作用。
举报非法集资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后未被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五)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法违规行为证据的;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相关信息用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八)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并受到奖励的;
(九)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奖励情形。
6、奖励都有什么标准?
(一)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0.05‰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0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二)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0.03‰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0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最低不低于1000元。
(三)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可视情况给予100元—1000元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