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鹤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实施方案的解读(已废止)
2019-02-13 10:27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的安排部署,确保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营造生态宜居、优美和谐的农村人居环境,加速我市活力边城幸福家园的建设,我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了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全市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城中村和城市近郊村、美丽乡村示范村、乡村旅游村和位于水源保护区、交通可视区、风景名胜区、生态脆弱区等人文环境敏感区域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覆盖。有效遏制城镇垃圾违法违规向农村转移,积极消纳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对已排查出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全部完成整治。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生活垃圾监管体系,村级保洁长效机制基本覆盖,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农村文明程度显著提高。
重点任务是:
(一)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案。县(区)要结合实际,坚持按照“统筹考虑、分类指导、经济适用、保证效果”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行动方案。方案要重点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目标任务、资金投入、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合理选择收运处置模式和技术路线,明确各阶段垃圾治理工作重点,细化年度建设任务。县(区)制定方案后,要组织编制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科学确定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设备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用地,建立项目库,并上报省住建厅,经专家组论证通过后实施。
(二)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试点。推荐绥滨县作为垃圾治理省级示范县,探索整县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有效路径。2018年,全市确定5个乡(镇),42个行政村率先纳入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选择适宜的治理方式推进,形成示范带动效应,逐步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治理率,加快我市农村垃圾治理验收进度。
(三)加快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突出常住人口规模和便于投放、清运的原则,合理确定村内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类型、建设密度和需求数量,规范行政村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加大财政投入和环境设施建设力度,集中配备一批农村日常环卫保洁工具、垃圾收集箱和清扫、清运车辆,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使用压缩式垃圾转运车,提高农村生活垃圾转运效率,逐步补齐农村环境设施建设短板。合理规划建设垃圾中转设施,确需转运且距离终端处理设施较远的乡(镇),原则上必须建设垃圾转运站,相邻乡(镇)可实现垃圾转运设施共建共享。
(四)统筹考虑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县(区)政府要树立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治理的理念,通盘考虑县城(城区)和县(区)域内镇村数量、人口规模、运距条件、现有设施处理能力、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合理选择加快新增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建设、升级改造和提升原有设施运行能力、建设堆肥设施就地减量处理有机垃圾,或者对地处偏远、确不具备转运条件的采取分散建设小型垃圾处理设施等有效办法,切实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建设,满足终端处理需要。对已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抓紧做好前期工作、资金落实和组织推进,争取尽早开工建设,原则上每个县都要分区域建设无害化垃圾处理设施。
(五)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组织开展县(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地毯式排查。根据排查出不同类型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地理位置、堆体规模、垃圾成分、周边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及水平垂直渗透等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风险等级评估,采取“一处一策”方式确定整治方案并开展整治。建立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实施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滚动销号制度,完成一处、销号一处,对清理后的区域要加强消毒,及时填平或绿化,以保证整治效果,避免出现反弹。
(六)全面推行村庄清扫保洁制度。县(区)要建立稳定的村庄保洁队伍,根据村庄人口规模、作业半径、劳动强度等合理配置清扫保洁人员,原则上每个村庄至少配备1名保洁员,200户以上村庄保洁人员不能低于3人。要明确保洁员在垃圾收集、村庄保洁、资源回收、宣传监督等方面的职责,鼓励采取聘用贫困户、留守妇女或村内招标竞争等方式确定保洁员。要注意发挥村集体在村庄日常保洁维护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引导村庄通过完善村规民约,划分农户卫生责任区,与农户签订责任书,规范和约束村民卫生行为。
(七)建立规范长效管护机制。县(区)要制定本地区农村垃圾简易分类、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长效管理制度,明确收运和处理设施管理维护的责任主体,建立设施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制度,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各项工作有章可遵、有据可依。建立健全监管体系,落实乡(镇)、村委会监管责任,定期培训操作人员和保洁员,严格执行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要求,确保垃圾收运及时、到位、长效。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提高日常保洁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