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鹤岗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的解读(已废止)
2019-01-30 10:04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省政府2018年12月29日下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号),要求制定完善本地区实施细则,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和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帮扶对象范围,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
二、文件起草依据是什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号)
三、主要内容有什么?
(一)支持创新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各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就业。
(二)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进行一次性创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贫奖励补贴。
(三)奖补创业载体。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
(四)支持企业稳岗。依据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五)培训。深入开展支持企业在岗职工参加技能培训、就业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和创业培训。
(六)就业见习。扩大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范围,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七)就业服务和援助。及时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服务和援助。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综合运用临时生活补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八)资金管理与监督。建立就业创业奖补贴信息交换机制。避免骗取补贴、多头补贴、重复补贴等情况的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享受奖补贴的主体情况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受到举报的奖补贴主体由市人社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建立就业创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九)其他。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